1月4日,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住房和建设局起草的《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意见》明确,城中村改造的对象,是以深圳市域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原村民实际占有使用的现状居住用地为主的区域。分为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类。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实施拆除新建,不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实施整治提升,介于两者之间的实施拆整结合。
意愿征集上,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需经物业权利人2/3以上同意,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这意味着在新规下,可以推行多数人同意即可实施改造的方案,公共利益成为主导,避免出现钉子户。
补偿方面,区政府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于物业权利人搬离并交付房屋之日起开始支付搬迁补偿费。
对于拆除新建类项目,鼓励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在城中村空间范围的基础上将周边低效用地一并纳入实施改造。值得一提的是,四类城中村用地可以优先纳入拆除新建范围,包括重点功能片区、重大基础设施范围、重大产业项目范围、存在安全隐患、治理难的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