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乘客诉铁路部门刷脸进站侵权,法院驳回:告知有缺陷,但不侵权

2021年11月25日,汪某某通过12306购票系统购买了一张C6368次高铁二等座客票。同日,汪某某于贵阳东站进站乘车时,有人工验票通道和自助验票通道,车站广播提示乘客需要手持身份证、摘掉口罩刷脸进站。

汪某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采集其人脸信息时,未依法作出明确告知,也未取得其授权或同意,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也是全国首例公共交通领域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

成都铁路局出具了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对核验闸机人脸比对流程的说明,载明“核验过程中,通过比对二代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的证件照片和刷证时采集的乘客现场照片,确认是否为本人过闸,整个比对流程均离线完成,不保存任何照片”。

法院经审理同时认为,取得同意义务的免除并不免除告知义务,成都铁路局未对采集乘客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信息处理等事项履行告知义务,存在告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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