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举报同学带平板电脑被打伤!法院:学校鼓励检举担三成责任

5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例。

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原告宋某在发现被告同班同学周某在上课时玩手机后,趁周某不在时,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周某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不在书包里。在宋某承认其向老师举报自己后,周某将宋某头、手等部位打伤。事发后,学校老师将宋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因周某在案发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宋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周某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因宋某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而将宋某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某虽系为了遵守学校规定而将周某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某的民事责任。学校在事发后虽然及时将宋某送医治疗并通知家属,但学校老师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正确引导宋某在发现其他同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时应如何处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亦未及时与周某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故学校也应对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遂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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