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冠险赔偿 有胜利案例
在起诉太平财险不理赔“新冠险”878天后,5月30日,长沙居民张先生终于等来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支付原告张先生保险金20000元及该资金占用利息损失5000元、律师费5000元。张先生表示,他提出的诉请还包括太平财险在媒体就不积极履赔公开赔礼道歉、公开太平财险所销售的新冠险报案接险数据及理赔情况,支持其31万元的律师费及差旅费,该三点没有全被法院支持,因此他将提起上诉。
太平财险主要提出两条答辩意见。一是单一核酸阳性不能确诊感染新冠;二是张先生的核酸阳性系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全面放开后,若继续维持合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显失公平。天心法院没有直接驳斥太平财险的“防控政策调整”抗辩理由,而是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2022年3月14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报告足以证明张先生系感染新冠病毒的确诊病例。并且,从当时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来看,张先生在核酸检测为阳性且未出现严重症状的情况下,只能自行居家治疗,不具有到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太平财险应按照约定向张先生支付20000元确诊津贴保险金。
此外,天心法院还认为,张先生符合理赔的情况下,天平财险未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张先生的请求作出核定并履行支付,给张先生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应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2月3日起计算至尚欠保险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但该资金占用损失的上限应当不超过张先生诉请主张的5000元。
不过,对于张先生提出的31万元律师费,天心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太平财险应当赔偿张先生相应的律师费损失,但应当赔偿的律师费金额不应超出《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10000元”的标准,并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令太平财险赔偿张先生律师费5000元。2025年5月30日,张先生收到了天心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的判决书。至此,这起历时2年5个月,共计878天的新冠理赔诉讼,终于告一段落。
在起诉太平财险不理赔“新冠险”878天后,5月30日,长沙居民张先生终于等来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支付原告张先生保险金20000元及该资金占用利息损失5000元、律师费5000元。张先生表示,他提出的诉请还包括太平财险在媒体就不积极履赔公开赔礼道歉、公开太平财险所销售的新冠险报案接险数据及理赔情况,支持其31万元的律师费及差旅费,该三点没有全被法院支持,因此他将提起上诉。
太平财险主要提出两条答辩意见。一是单一核酸阳性不能确诊感染新冠;二是张先生的核酸阳性系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全面放开后,若继续维持合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显失公平。天心法院没有直接驳斥太平财险的“防控政策调整”抗辩理由,而是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2022年3月14日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报告足以证明张先生系感染新冠病毒的确诊病例。并且,从当时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来看,张先生在核酸检测为阳性且未出现严重症状的情况下,只能自行居家治疗,不具有到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书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太平财险应按照约定向张先生支付20000元确诊津贴保险金。
此外,天心法院还认为,张先生符合理赔的情况下,天平财险未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张先生的请求作出核定并履行支付,给张先生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应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2月3日起计算至尚欠保险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但该资金占用损失的上限应当不超过张先生诉请主张的5000元。
不过,对于张先生提出的31万元律师费,天心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太平财险应当赔偿张先生相应的律师费损失,但应当赔偿的律师费金额不应超出《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为3000元~10000元”的标准,并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令太平财险赔偿张先生律师费5000元。2025年5月30日,张先生收到了天心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的判决书。至此,这起历时2年5个月,共计878天的新冠理赔诉讼,终于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