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国家档案局档案扩大开放:常规开放从30年缩短至25年
日前,国家档案局印发实施《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区分三种情形,即常规开放、提前开放和延期开放。对于常规开放,按照档案法要求,将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对于提前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与民生息息相关、社会利用需求高,经开放审核后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对于延期开放,细化了延期开放档案情形和审批要求。
新修订的档案法已赋予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与我国组织和公民同等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利,因此废止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适用本《办法》。
日前,国家档案局印发实施《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区分三种情形,即常规开放、提前开放和延期开放。对于常规开放,按照档案法要求,将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对于提前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与民生息息相关、社会利用需求高,经开放审核后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对于延期开放,细化了延期开放档案情形和审批要求。
新修订的档案法已赋予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与我国组织和公民同等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利,因此废止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