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6日晚,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小区外的广场上,男子朱某正在“管教”自己的女儿。
马路对面,36岁男子刘某和同伴看到“一名男子当街踢打一名未成年女孩”,遂上前制止。二人和朱某发生了冲突,刘某两次将朱某放倒在地,致其轻伤。
2025年11月,刘某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刘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随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25年3月18日,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累计被羁押200多天。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朱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求,要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从重处罚,同时主张10万元经济赔偿。
该年11月,刘某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朱某医疗费1564元。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从刘某实施绊摔行为的时间节点上看,朱某的殴打行为已经停止,与刘某同伴也仅是言语争执,朱某的行为不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存在不法侵害的起因条件。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案发起因及发展过程,朱某对他人出面规劝处理不当,引发争执;刘某最初制止打人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值得倡导,但其后连续绊摔、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朱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评判,认为刘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5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