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深圳全市禁鸣喇叭

一、编制背景

为切实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居住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鸣喇叭时间和范围。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其中,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二)明确允许鸣笛的特殊情况。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三)明确违反禁鸣规定处罚主体。驾驶机动车违反本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明确实施期限和有效期。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6年11月1日至203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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