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月薪2.8万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法院判公司赔偿 公司:现在哪还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林某某,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2017年7月3日入职北京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薪28000元。
2020年6月8日,公司给林某某发出一份“通知”:“经您个人人事资料显示,您已经于2020年4月22日达到退休年龄……请您于2020年6月8日10:00至16:30之间到公司人资行政部办理相关退休离职手续”。
不过,林某某则表示,其为干部身份,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林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证明”以证明其主张,该证据显示“林某某系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经查阅档案,该同志档案中有中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为干部身份。”该“证明”落款加盖“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事专用章”字样印章。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认可未为林某某办理退休手续,但主张是因为林某某不配合办理,社保系统显示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林翊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00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使国企内部也早已取消了行政级别,各种身份界限早已被打破,一审没有考虑该等规定,仅凭一份社保中心的“证明”,便认定林某某为干部身份,有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认定事实亦相违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林某某,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2017年7月3日入职北京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薪28000元。
2020年6月8日,公司给林某某发出一份“通知”:“经您个人人事资料显示,您已经于2020年4月22日达到退休年龄……请您于2020年6月8日10:00至16:30之间到公司人资行政部办理相关退休离职手续”。
不过,林某某则表示,其为干部身份,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林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证明”以证明其主张,该证据显示“林某某系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经查阅档案,该同志档案中有中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为干部身份。”该“证明”落款加盖“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事专用章”字样印章。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认可未为林某某办理退休手续,但主张是因为林某某不配合办理,社保系统显示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林翊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00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使国企内部也早已取消了行政级别,各种身份界限早已被打破,一审没有考虑该等规定,仅凭一份社保中心的“证明”,便认定林某某为干部身份,有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认定事实亦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