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地方监委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是监察机关的法定职权。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监察法规定,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监察法实施条例就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和适用程序进行细化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应当经集体审议,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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