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监会:跨境监管新规删除“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规定

2022年4月2日,证监会公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规定共十二条,修订后共十三条,删减两条,新增三条。其中,删减情况如下:

一是删除此前《规定》中关于境外上市公司的定义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参照执行的规定。

二是删除《规定》中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
中国证监会表示,国家继续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不断深化跨境监管合作,相信规定修订将进一步提升境外上市企业的合规水平,促进境外上市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 修订说明

随着形势变化,《规定》日益面临一些不适应的情况:一是覆盖面不全。
近年来不少境内企业以间接方式赴香港、美国等境外市场上市,而《规定》并不适用于此类公司,存在一定的规范盲区。二是不适应上位法的变化。《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国务院管理规定》)拟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规定》须相应作出调整。三是不适应跨境监管合作的要求。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合作的实践不断深化,有必要对相关制度安排予以完善,为下一步安全高效开展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五)修改有关境外检查的规定。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规定》中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结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第十一条)。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