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河北:严禁仿冒混淆,经营者不得以“莲花清瘟”仿冒“连花清瘟”

经营者应当合规经营,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防疫物资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联系。不得以“莲花清瘟”仿冒“连花清瘟”等向大企业、名优药品借“势”,“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攀附他人商业标识。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