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中方发布《关于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处置问题的工作文件》

和平利用核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赋予各缔约国不可剥夺的权利。为推动落实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中国高度重视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与各国分享技术和经验,为推动核能造福各国人民、促进核能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核安全是核能发展和核技术应用的生命线,既关系到当事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可能带来地区性乃至全球性的严重影响。各国应严格落实核安全国家责任,使核能的和平利用服务于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不能以牺牲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为代价。

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问题事关全球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人为向海洋排放核事故污染水没有先例,也没有公认的处置标准。国际社会应高度重视日本核污染水排海问题,共同敦促日方以负责任方式处置核污染水。
四、日方没有证明核污染水排海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无害。福岛核污染水中含有60多种放射性核素,很多核素尚无有效处理技术,部分长寿命核素可能随洋流扩散,对周边国家海域生态平衡和海洋环境带来不确定影响;也可能通过生物富集效应,随海洋生物迁徙和食物链对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在没有有效措施确保日方兑现承诺的情况下,更不能排除核污染水排海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长期影响。如果拟排放的所谓“处理水”真的安全无害,日方为什么不在本国境内处置?为什么不将其用作日本国内的工业或农业用水?

七、日方不应将核事故产生的核污染水与世界各国核电站正常运行产生的废水混为一谈。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一是来源不同,二是放射性核素种类不同,三是处理难度不同。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来自于事故后注入熔融损毁堆芯的冷却水以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处理难度大。相比之下,核电站正常运行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工艺排水、地面排水等,严格遵守国际通行标准,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处理、经严格监测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排放量远低于规定的控制值。中方反对的是核污染水排海,从来没有反对核电站正常运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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